(2015)瑶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贡海庭、李维霞贡建存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贡海庭,李维霞,贡建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所住地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春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505046-2。法定代表人:李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贡海庭,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维霞,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贡建存,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贡海庭、李维霞、贡建存的银行存款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