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仲峰与被告马彦成、马成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仲峰,马彦成,马成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周仲峰,男。被告马彦成,男。被告马成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仲峰与被告马彦成、马成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仲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仲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额退还原告周仲峰。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