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鲁英与薄传红、黄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鲁英,薄传红,黄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宋鲁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薄传红,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卫国,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薄传红、黄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薄传红、黄卫国所有的位于利津县××小区1×号楼×单元×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