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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东华与范儒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范儒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东华与被执行人范儒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范儒钦定于2014年11月2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东华因购钢材欠款572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儒钦未按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东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儒钦给付购钢材欠款572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范儒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陈东华领取了标的款572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