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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永相申请胡红、廖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相,胡红,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271号申请人罗永相,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胡红,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廖毅,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红、廖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毅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