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罗永相申请胡红、廖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相,胡红,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271号申请人罗永相,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胡红,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廖毅,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红、廖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毅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