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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汉钦抢劫罪,陈汉钦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71号罪犯陈汉钦,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作出(2006)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汉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汉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35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陈汉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12月2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汉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桂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汉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30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3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汉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汉钦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汉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86.5分;获2012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汉钦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汉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汉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朝审判员  覃海用审判员  熊立群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