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解决纠纷,案件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 书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