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与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楚州支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马晓成,左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淮安市前进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春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钱艺光,该校办公室副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200号。法定代表人杨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辉,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马晓成。被执行人左晓丽。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被执行人马晓成、左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于2015年5月20日以对异议事由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淮安生物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曾金年审 判 员 季学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洪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