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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郁南县,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子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郁南县某音像店准备出售的影碟中查获涉嫌淫秽影碟179张。经郁南县公安局鉴定,其中154张属于淫秽影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物品情况、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证人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郁南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查获的淫秽影碟尚未卖出的法定和酌情从轻情节,可以适用管制刑。扣押的淫秽光碟,应当予以没收销毁。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淫秽影碟154张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审 判 员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张伟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