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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时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0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时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牌号为浙HHXX**的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妻子宋乙、女儿时某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沙三号路南约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中心隔离绿化带及绿化带内的路灯杆,致车辆、路灯杆损坏及被告人时某某和宋乙、时某受伤,后被害人宋乙、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时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时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宋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单、案发经过和被告人时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时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时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时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时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蒋 华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