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明芳与郭景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芳,郭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芳,被执行人:郭景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景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7305元(其中本金27000元,执行费30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焱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力哈木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