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明忠与张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忠,张国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沈明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程。被告:张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忠与被告张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明忠以其未治疗终结,损失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明忠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明忠负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