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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孙涛刚、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孙涛刚,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0号原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利。被告孙涛刚。被告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涛刚、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涛刚、潍坊三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显楠人民陪审员  谭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