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12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张某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牛红杰审 判 员 赵小元人民陪审员 靳南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