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一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大国与李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国,李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一初字第1534号原告刘大国,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被告李静,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国与被告李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国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大国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