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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朱言春、贾素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朱言春,贾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71号原告王爱国,男,52岁。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言春,男,37岁。被告贾素文,女,36岁。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辛立建,江苏省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越、刘发斌,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与被告朱言春、贾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言春、贾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国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言春、贾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国撤回对被告朱言春、贾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爱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煊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