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00877号姚某某与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姚某某,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被告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襄阳市高新区某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