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玉家与威海新思维建材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家,威海新思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石,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玉家。被执行人威海新思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万科,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玉家与威海新思维建材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过程中,案外人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将本属于案外人所有的房产确权给了申请执行人,严重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中止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0)乳城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令被执行人将案外人给其顶账的位于乳山市金岭小区21号楼1单元5楼东房屋确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协助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法院判决中确权的房产主张权利,要求法院中止该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所有权,而该执行标的已经(2010)乳城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权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案外人无论能否提供有效证据,其异议主张均不能对抗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其权利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乳山国泰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王庆河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砚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