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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恩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恩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422号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海洪工业园灵峰路。法定代表人吴依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恩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18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春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8元,依法减半收取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芊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