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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与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强制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号法定代表人龚兴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龙,系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执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巧,系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执股副股长。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郧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尚红太,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十郧(规划)罚书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十郧(规划)罚书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十堰市郧阳区综合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十郧(规划)罚书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十堰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十郧(规划)罚书字(201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虎审判员 陈 英审判员 吕明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