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史淑梅与史宗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淑梅,史宗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43号原告:史淑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实习),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宗尧,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6年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史淑梅与被告史宗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