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前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建忠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忠,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前保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忠。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忠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5条、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荣国用(2004)第22113号位于山东恒力虎山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门西侧二层门市房及其占地约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龙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