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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环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寺底村南。法定代表人葛振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2014)长仲裁字第02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2125.8元(含申请执行费7545.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胜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新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