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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徐希坤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希坤,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1579-1号原告徐希坤。被告张进。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进银行存款150000元;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