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杰等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被执行人李洁,女,汉族,成年,住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范庄村。申请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4年12月11日向其下达了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荣良审判员 沈华芳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