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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杰等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闫正彩,局长。被执行人李洁,女,汉族,成年,住河东区相公街道大范庄村。申请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4年12月11日向其下达了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原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临东卫医罚(2014)3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荣良审判员  沈华芳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