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陈常华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陈常华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张建华,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陈常华,男,47岁,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陈常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常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对被告陈常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刘振江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