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执行被告李某某3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93号被执行人李某某3,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3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碑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3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3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李某某3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某3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