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剩余1150元退还原告陈某。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