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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739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剩余1150元退还原告陈某。审 判 长  李 娇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