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宏涛诉田庆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涛,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温州路。被执行人田庆龙,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寺坡。关于王宏涛诉田庆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田庆龙未履行(2014)舞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田庆龙名下的位于石漫滩大道南侧商业用房过户至王宏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