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重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森彪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重字第48-1号原告王森彪。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彪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王景怀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