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石宝全与吴述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宝全,吴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石宝全,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吴述光,现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据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石宝全申请执行吴述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宝全于2015年5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石宝全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