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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44号原告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728号4幢4楼34室。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维亮,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艳,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370号5楼368室。法定代表人郝鹏飞。原告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3日、5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急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借款当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振宇身在机场,加上被告索款十分紧急,因此,在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即向被告汇入100万元借款。为此,被告在2011年3月31日以及在201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中的“其他应付款”一栏记载为1704236.10元。由此可见,双方就该笔借款达成了合意,成立了借款合同关系。然而,在汇出���项后,原告屡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均拒绝返还。为此,2012年11月20日,原告以书面发函给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原告理应在收到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款项。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没有归还所借款项。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解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并非从事金融业限制的放贷业务,或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被告经原告屡次催促归还借款,依然拒不偿还借款,已然构成违约。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原告将100万元汇至被告账户。同年7月2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发电子邮件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称:“请尽快把附件的借款协议打印两份并盖章,快递给我……我盖章后快递给你。”7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回电子邮件称:“……事到如今,请恕我开门见山,我们之间的沟通出现了问题而且急需解决!不知道近两个月以来是我哪里做的不到位得罪了你?还是你有别的什么想法?不管是出于什么我想首先要做的就是沟通,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再不能解决的话,我们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解决……。”7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再次发电子邮件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称:“……在关于我们之间沟通上,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一直在考虑如何进行有效的沟通,在我想清楚之前,我一直试图往后推迟……但是最近,几件事让我对目前情况有了些��法,由其是在星合/启德的借款合同上,和上次你发给我的股权转让协议,1月份的时候,我在星合和启德没有签署借款协议的前提下把100万元汇款给星合,也没有要任何利息,这本身已经违反了我对启德投资的股东的承诺,完全是出于对你的信任,之后我几次希望应该签这个协议,而你一直很忙,前几次,我都能理解,但随着一个个月过去,我也不愿再提醒你,到现在过了6个月,这个借款合同还是没有签署……。”7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将一些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意见转发给原告法定代表人。8月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电子邮件至原告法定代表人称:“……3、关于和启德的协议前几天我把王律师发给我的信转给你了,你看一下。如果我们公司规划上市的话王律师建议不能签成“借款协议”,最好签成一个‘合作’或者‘委托’协议,比如‘启德委托星合作一笔什么业务,结果业务没做成应该把款项在什么时候如数退给启德’等,能达到启德同意收款的目的又不会影响到星合未来的发展,很明显我们是规划上市的,我不想因为这个事情给公司以后造成更大的影响,你应该也不想这样做。我的建议是我可以商量一下怎么拟这份协议,你怎么看?……。”8月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回电子邮件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称:“……今天我跟王律师通了电话,他也同意这借款协议本身不是什么大事,由其是目前这么小的金融借贷,只要上市前清理完毕,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即可……。”8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发电子邮件至原告法定代表人称:“……关于借款合同,王律师已经拟好了一个版本发过来,但我想还是按你之前拟的签吧,最多把他拟的当成补充协议,或者不签也行,我们的约定比这些合同要重要的多!……。”后原��于2012年11月20日发函至被告,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但该函并未实际送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在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实际划款日前后,双方之间沟通的电子邮件等相关材料,原告法定代表人称2010年1月份,双方没有相关的电子邮件往来,实际还款后,双方最早电子邮件往来是2010年7月2日,是关于被告公司盈利财务模型预测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坚持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庭审中,原告亦明确表示,其所述均属实,如故意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补发入账证明书、电子邮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入账证明书、电子邮件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原告,故本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原告划��100万元至被告账户属实,关于该款性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但是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沟通的电子邮件看,双方有合意确认该笔款项系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或者对外经常发生借贷,并未违反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故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就该100万元款项形成借贷关系。双方对该笔借贷并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归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星合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启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均预付),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嘉清代理审判员  童 昉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娴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