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