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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职工,住址同原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