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进诉被告王广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进,王广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063号原告赵永进,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王广群,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进诉被告王广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进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永进承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