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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2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8年5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汪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