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2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5月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8年5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汪 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