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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伟南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441号罪犯张伟南,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凤台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崇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张伟南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7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2011年5月3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6月21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伟南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南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1次,记功2次,2015年3月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