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德银、洪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代表人崔勇。委托代理人王宁、叶江娴,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银,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洪幼华,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德银、洪幼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杨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