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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兆东诉李存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兆东,李存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32号原告谢兆东。被告李存财。委托代理人李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兆东与被告李存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兆东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