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陈敬权诉被告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权,杨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陈敬权,男。被告杨雪梅(曾用名杨均),女。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敬权诉被告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因管辖原因,原告陈敬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敬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