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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陈敬权诉被告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权,杨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04号原告陈敬权,男。被告杨雪梅(曾用名杨均),女。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敬权诉被告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因管辖原因,原告陈敬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敬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香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丽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