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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彭某,住博野县。委托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住博野县。法定代理人:姚某乙,住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迎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