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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周与郑陈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林周,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郑陈斌,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林周与被执行人郑陈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陈斌名下有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陈斌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对查封物办理过户、租赁、典当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