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德喜与周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喜,周发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姜德喜,男。委托代理人:姜全民,男。被告:周发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德喜诉被告周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姜德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姜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德喜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