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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德喜与周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喜,周发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姜德喜,男。委托代理人:姜全民,男。被告:周发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德喜诉被告周发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姜德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姜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姜德喜承担。审 判 长  董文革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