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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奉碧德、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旺苍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责人:胡海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奉碧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日。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委托本院对被执行人奉碧德、王敏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受理立案后,已依法调查,并将查明的情况及时函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