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某丙、马某丁与马某甲、马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时丽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芳,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丁。上诉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依法退还各上诉人。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炅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