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钱卫国与任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国,任金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钱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金孝。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卫国与被告任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赵志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