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钱卫国与任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国,任金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111号原告钱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金孝。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卫国与被告任金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盛 跃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赵志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