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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符贵东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贵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432号罪犯符贵东。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3)泸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贵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作出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州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符贵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符贵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活动。2014年参加歌咏比赛,获得奖励分0.5分。截止到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5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符贵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贵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贵东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