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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邱宝玉与牛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宝玉,牛艳龙,牛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邱宝玉,男,被执行人牛艳龙,男,被执行人牛二亮,男,申请执行人邱宝玉与被执行人牛艳龙、牛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宝玉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牛艳龙、牛二亮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艳龙、牛二亮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邱宝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