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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肖家寿与吴富炜、肖捷婷、林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家寿,吴富炜,肖捷婷,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寿,男。被执行人吴富炜,男。被执行人肖捷婷,女。被执行人林俊,男。申请执行人肖家寿和被执行人吴富炜、肖捷婷、林俊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俊在华夏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