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肖家寿与吴富炜、肖捷婷、林俊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家寿,吴富炜,肖捷婷,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肖家寿,男。被执行人吴富炜,男。被执行人肖捷婷,女。被执行人林俊,男。申请执行人肖家寿和被执行人吴富炜、肖捷婷、林俊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俊在华夏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