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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孙法辉,李玉伟,门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原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兴武,行长。被执行人孙法辉,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门开文,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玉伟的银行存款6300元扣划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