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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熊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游财喜,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纪某。原告熊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财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在福建省福清市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之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方知被告已离过婚,并做了绝育手术,但双方还是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虽然被告无生育能力,但原告对被告依然非常宠爱,双方亦未发生过矛盾和纠纷,可被告无故于2011年6月11日在福清打工地出走,之后杳无音信。现双方已分居达三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纪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与被告纪某于2006年4月份在福建省福清市打工期间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纪某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1月份,被告纪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打工期间无故离开了原告能志斌,之后断绝了一切联系方式,杳无间信。原告熊某遂于2015年1月4日以夫妻分居达三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经庭审审查,足已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相识,但2011年11月份,被告纪某在福建省福清市打工期间无故离开了原告,此后断绝原告知晓的一切联系方式,杳无音信,至今双方已经分居三年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熊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熊某与被告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龙基审判员  邓烂文审判员  邓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波 更多数据: